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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2处以上住房未超标准应合并计算按90%报销热费
2008-10-17 09:23:38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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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缴费咋规定

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规定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热费,由职工个人和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规定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
乡镇、民营和三资等企业职工的热费,已纳入工资的,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未纳入工资的,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承担10%和90%,超出规定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个体工商业户、农业户、自由职业者和停薪留职人员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
非住宅房屋的热费,由房屋经营者或产权人承担。
新建房屋在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未安置空房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收费办法
实行向单位收缴热费和向职工家庭收缴热费相结合的收费办法,向单位收缴的,由单位负责缴纳其应承担的90%热费,并负责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承担的10%热费;向职工家庭收缴的,由职工垫付热费,持收据到所在单位报销。
职工有2处以上住房,合计面积未超过规定控制标准的,单位应合并计算住房面积,按90%报销热费,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

 

  供热服务有啥要求

  ●各级政府供热办设立供热监督电话,协调解决辖区内上访投诉问题。供热单位要设立抢修服务电话,24小时开通,受理群众的投诉问题。

  ●推进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供热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供热时间、服务标准和服务监督电话,确保“五公开”制度落实到位。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供热单位要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的供热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