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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被征地农民可选本地城镇居民俩低保标准参保
2008-10-21 13:52:24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薛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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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1日讯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规定今后黑龙江省各市、县被征地农民可选择本地城镇居民低保的110%或130%两个标准参加养老保险,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中,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将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领取养老金。

  《办法》规定,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标准确定缴费比例,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城镇居民低保的110%或130%两个标准,需要一次性缴纳10至15年的费用。参保期间,缴费标准随城镇居民月低保调整而变动。参保费用直接从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中缴纳,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参保人员分为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两种。前者为征地时男年未满60周岁、女年未满55周岁的,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年龄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养老金,领取时间从达到该年龄的次月起计算;后者为参保时年龄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其一次性缴足费用后,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办法》实施前,黑龙江省部分农民已经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有部分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对这些人员如何领取养老金进行了规定:

  ●《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以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农村养老保险规定计算发放的养老金部分和按照《办法》计算发放的养老金部分将合并计算,并统一发放。

  ●以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后如到企业工作又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时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将一次性返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本息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