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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职工热费单位承担 专家详解热费交缴政策
2008-10-22 07:21:3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崔秋涛 李佳琪 谭启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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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2日讯 哈尔滨市2008至2009年度供热期,居民住宅热费标准确定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0.35元的消息,许多市民咨询热费交纳和报销比例等问题,为此记者昨天对相关部门进行了采访,对热费交缴政策等问题进行解读。

  据了解,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8至2009年度热费交缴和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规定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热费,由职工个人和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规定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

  乡镇、民营和三资企业职工的热费,已纳入工资的,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未纳入工资的,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承担10%和90%,超出规定控制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个体工商业户、农业户、自由职业者和停薪留职人员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另外,非住宅房屋的热费,由房屋经营者或产权人承担;新建房屋在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未安置空房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共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另外,热费收缴实行向单位收缴和向职工家庭收缴相结合的收费办法,向单位收缴的,由单位负责缴纳其应承担的90%热费,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应承担的10%热费;向职工家庭收缴的,由职工垫付全额热费,持收据到所在单位报销。

  用户逾期拒不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缴热费。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