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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热费暗补变明补方案已成 解决"供暖式离婚"现象
2008-10-27 10:02:12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谭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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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7日讯 报销热费,政府文件规定男女平等,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哈尔滨市一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却不能和男同事一样报销热费。于是,为了能够报销热费,一些女职工选择和丈夫假离婚,“供暖式离婚”现象应运而生。而消除这一现象的办法就是热费由“暗补”变“明补”。

  1、“供暖式离婚”成社会问题

  每逢开栓供热前后的一段时间,哈尔滨市某区就会有一些女教师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而她们“离婚”实质上并不真是为了夫妻散伙,而是要通过这种方式到单位报销热费。日前,某区女教师在哈尔滨市政府网站百姓谈上留言:因为区教委规定,女职工不予报销热费,但没有配偶的女职工可以报销,所以一些女教师选择了假离婚,好报销两千余元的热费。

  记者调查了解到,哈尔滨市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也不给女职工报销热费,只有离婚、丧偶或是大龄单身女职工才能报销热费,而且这种现象已经存在了很多年,由此产生了女职工为报销热费和爱人假离婚这种奇怪的“供暖式离婚”现象。

  2、“五不准”政策约束热费报销

  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供热办了解到,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08至2009年度热费交缴和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其中,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规定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热费,由职工个人和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按照通知规定,热费报销男女平等。

  同时,通知还规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将热费列为必保支出,按时支付热费或报销职工垫付的热费。对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继续实行“五不准”政策:即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

  3、热费面前女职工很无奈

  对于由谁来负责对不给女职工报销热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管,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2008至2009年度热费交缴和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并未明确监管主体。

  作为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哈尔滨市政府供热办理应也承担起监管"五不准"的责任。但首先对企业来说,哈尔滨市政府供热办并不能强行干涉,很多企业以困难为名,不给女职工报销热费,甚至不给全体职工报销热费。其次对不给女职工报销热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来说,哈尔滨市政府供热办的一纸意见根本不会影响到这些单位发奖金、评先进和领导出国。某区的女教师报不了热费,那就应该去找其上级主管单位——区政府,可是区政府一直也没有解决,原因就是没钱。

  4、律师建议三种方式解决

  黑龙江海天庆成律师事务所杜文波律师认为,政府文件规定了报销热费不得歧视女性,但实际上好多单位都规定只有在4种情况下女职工才可以报销热费:离婚的、丧偶的、军婚的和大龄未婚的。热费报销属于职工的福利待遇,在法律上可归类到劳动法类别,对遭遇单位不给报销热费的女性来说,可以通过三种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和单位协商解决,二是通过劳动仲裁,三是到法院起诉。“但这个问题是个烫手的山芋,谁也不会真正去碰的。”

  5、“暗补”变“明补”是最根本解决办法

  那么,哈尔滨市的热费补贴什么时候实现“暗补”变“明补”呢?目前哈尔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采暖费都是采取“暗补”的方式,先由个人向供热企业交纳,再到所在单位进行报销。由于这种缴费方式不仅过程复杂繁琐,而且容易形成“三角账”,加上个别单位不报销女职工热费,经常引发供热企业、热用户和热用户单位之间的一些纠纷。热费“明补”后,补贴打入工资,部分单位拖欠职工热费的情况将得到改善,供热企业热费陈欠的问题也将缓解,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利益都将得到有效保障。

  据记者了解,日前,哈尔滨市政府曾经多次召开有关供热的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并制定了热费“暗补”变“明补”的实施方案,具体内容有待方案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新闻链接

  长春有良方

  记者从长春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了解到,在2006年之前,因在报销热费问题上存在歧视女性的问题,长春市也曾出现过“供暖式离婚”现象,很多女职工不能报销热费也曾是一个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从2006年冬季开始,吉林省在全省9市(州)全面推进供热体制改革,职工热费补贴全部由“暗补”变成“明补”,热费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不论男女,由居民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这个难解的社会问题才消失了。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