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经济·旅游  >  经济
搜 索
工商新政鼓励农民办专业合作社 放宽成员条件
2008-11-03 09:18:1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史志强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1月3日讯 日前,省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引导支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实施意见》打破了以往合作社只能申办县市名的规定,允许有一定规模的农业合作社申办省名,还允许跨地区成立合作联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实施意见》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主选择业务范围。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开展单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与服务,也可以开展围绕农业有关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合作与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办省名:(一)取得驰名商标或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的;(二)从事的业务范围,属于省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扶持项目并有资金投入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有省级以上涉农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涉农科研院系,并投入资金或技术成果的。

  《实施意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允许具有相同业务范围或从事同类农产品,跨市、县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联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成员由5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成员出资总额200万元以上。

  据了解,《实施意见》还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已转为小城镇户口但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出具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均可以农民身份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地域限制。一地农民可持有效证明到另一地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农民可申请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设最低出资额限制。农民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以及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不需提供验资证明。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生产用途的前提下,农民可以其土地承包期经营权的收益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实施意见》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大集、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产品,不收取市场管理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从事自产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不需提交粮食经营许可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由产品、劳务和内部资本合作向对外资本合作领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出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