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12日讯 记者11日从哈尔滨市供热办了解到,哈尔滨市2008-2009年度供热保障对象政策日前出台,哈尔滨市供热保障对象的网上认定、审批和供热保障补贴资金(简称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随之启动。本供热期供热保障对象办理认定审批期限自11月5日起,12月30日止。呼兰区、阿城区可根据本区实际,另行制定供热保障政策。
据悉,供热保障对象住房使用面积标准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热保补贴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45平方米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供热保障对象属离休人员的,其热保补贴的房屋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按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文件规定的职级面积控制标准执行,低于控制标准(含标准面积)的,热保补贴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标准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供热保障对象有2处以上住房的,仅对其本人在哈尔滨市区内居住的1处住房给予补贴。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热保补贴按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年第45号)确定的价格核定(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8元)。
据了解,哈尔滨市今年开始启用供热保障审批计算机管理系统,供热保障七种人将首次实现基础资料录入计算机系统,并在网上认定、审批,供热保障对象还可通过网上查询自己是否通过审批。
供热保障人员名单确定流程
1、社区告知
供热单位将供热保障对象的种类、认定和审核需提报的证件及供热单位办理申报的起止时限等有关要求,在辖区内公布。
2、证件上缴
供热单位收集本供热区域内的供热保障对象认定、审核所需证件(除关停、破产企业批复件或人民法院裁定书外,均需原件),通过互联网录入供热保障审批管理系统。
3、辖区公示
供热单位将初审合格网上录入的供热保障人员名单、补贴类型、符合的条件等公示5天。
4、系统自动认定
供热单位将保障对象信息、认定和审核所需证件电子版录入系统后,系统自动进行认定。
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需要盖章认定的,由其本人持申报区供热办打印的《审批表》和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到认定部门盖章认定。然后持《审批表》及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回申报区供热办进行审核。
5、供热单位申报
供热单位将认定后的供热保障对象通过系统向区供热办申报。
6、区供热办审核
区供热办对申报的信息资料审核。
7、财政部门复审
区财政部门对本区供热管理部门审核的供热保障对象户数、补贴面积、补贴金额进行复审。
8、市财政和市供热办监审
经复(监)审后的热保补贴资金由区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拨付至供热单位。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到所申报区供热办直接领取热保补贴资金。
9、网上查询
供热保障对象可在网上查询认定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