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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部分自管供热单位弃管弃烧 追责主管领导
2008-11-18 11:48:06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谭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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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8日讯 记者17日了解到,针对目前部分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的单位弃管弃烧现象,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供热单位要做好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家属区的供热工作,不得再发生弃管弃烧行为。对发生摘网停热行为的单位,在今后实行供热特许经营时将不授予《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对供热出现问题不及时协调解决导致居民挨冷受冻的,将按照哈市政府与各区、县(市)签订的《供热工作责任状》实施行政问责。

  据了解,进入供暖期至今,哈市仍有一些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的单位(为本单位职工供热或以本单位职工供热为主兼供社会住户的供热单位),未按哈市政府有关规定做好供热前的准备工作,置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家属区的职工及居民冷暖于不顾,在事先未向哈市供热主管部门通报、也未采取移交和托管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弃管弃烧,引起居民强烈不满,已成为今冬哈市供热最难以排查、最难以调处的突出问题。

  日前,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所有在哈的部门、单位,要对所属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家属区开栓供热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尚未开栓供热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尽早向居民用户开栓供热。已开栓供热的单位,要确保供热质量达标。

  该通知要求,凡承担部分社会供热任务的自管供热单位,要保证社会居民安全稳定用热,不得以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等理由对居民停热或限热。

  该通知要求,各供热单位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关于“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居民室内供热设施”和“用户热费应当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的规定,对因委托收费和设施维修纠纷造成自管房产家属区停热的,将追究供热单位责任。

  该通知要求,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本系统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系统包单位、单位领导包锅炉房的方式,层层落实职工釆暖包保责任制。因单位改制、关停、破产等原因无力承担自供热任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立即实行临时接管,并投入相应资金维持供热正常运行。如果所属自供热单位发生弃管弃烧等问题,将严肃追究上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