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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免费停车遭窃 律师:超市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2008-11-27 14:31:38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杨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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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7日讯 不久前,侯女士驾驶一辆轿车,前往哈市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她把汽车停放在超市指定的停车场后,拿出零钱走进了超市。没想到,她买好东西出来,却发现自己的爱车车门大开,放在座位上的新买的皮包、皮装、两双鞋等全部被盗。侯女士找停车场保安理论,保安这才开始四处搜寻,可哪里还有小偷的影子?事发后,侯女士向超市提出索赔,但对方却称停车场是免费场所,在那里丢失财物超市历来不赔,这已是惯例。对此,超市该不该进行赔偿呢?

  黑龙江鸿平律师事务所常玉凤律师认为,超市提供免费的停车场是为了吸引广大消费者去超市购物,停车场就成了超市提供服务的一个延伸。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超市有保证消费者购物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是,消费者把贵重物品留在车上,而自身没有加强保管,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这样,超市只能对顾客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还有一点要强调的是,财物丢失属刑事案件,等抓到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由法院判定有罪的被告来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没有侦破前,超市对顾客的财物损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等案件侦破后,超市可向犯罪嫌疑人即本案被告追偿。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