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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每年受理3000案件 “民告官”迎来复苏时代
2008-12-15 11:40:3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姜斌 文天心 郭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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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群众,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从江北迁到江南。

 

 1988年,温州苍南县普通农民包郑照因拆迁纠纷状告县政府。图为县长黄德余(右)与原告包郑照握手。

  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普通百姓有权利、有依据和政府部门“讨个说法”

  18年中,公民、法人从最初的不知、不愿、不敢告,到现在敢于、善于运用行政诉讼这一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省高级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每年达3000件左右

  典型案例

  1994年 一介草民与公权力对簿公堂

  审判结果:被告公安局违法输

  “民不告官”的古训由来已久,但大庆的黄金商人李某还是将某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1994年9月7日,三名身穿便衣的人,走入大庆市工艺美术商行,他们找到了经理李某,对李说他们是某市公安局的,以涉嫌非法倒卖黄金为由将李抓走,将其带走并关押。

  四天后,某市公安局的张某等人再次来到大庆市工艺美术商行,将柜台内价值270余万元的黄金饰品拿走,没有开具扣押单。9月25日,张某给这家商行打来电话,称该商行在倒卖黄金过程中,非法获得245万元赃款,要求商行立即给他汇245万元,否则不返还拿走的黄金饰品。这家商行向大庆市一信用合作社借贷了245万元,分成4张汇票,汇至张某指定的账户。收到这笔钱后,公安局解除了对李某的收容审查,并返还了价值270万元的黄金饰品。

  李某觉得公安局要这笔钱不合理,就开始上访,要求公安局返还这笔钱。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1995年3月5日,某市公安局返还给李20万元,1996年6月该公安局又对李罚款6万元。李继续上访。

  在李上访的过程中,245万元的“罚款”却用在了公安局的建楼和购车上了。


 

  这起案件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1997年8月8日,省委政法委召开汇报会,听取省检察院关于该案的调查报告。会议认为,该公安局超越案件管辖权限,“以倒卖黄金”为由,擅自对大庆市工艺美术商行李某立案侦查,抓人并扣押270余万元的黄金饰品,又以交出245万元作为放人条件。在未结案情况下,将245万元用于建房、购车、发奖金。会议决定,由大庆公安机关查处商行在经营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但这次会议决定没有得到落实。

  2000年4月,李某向哈尔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某市公安局对其收容审查违法,扣押财产违法,要求依法返还被扣贷款和利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市公安局做出了“返还大庆市工艺美术商行部分扣押贷款协议”。李撤诉。

  李某得到了该公安局返给他的12万元,但没有得到全额返款,2000年12月他再次向哈尔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局返还扣押的贷款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既不是赃款也不是赃物的贷款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违反了相关的刑事法律规定,其扣押行为是违法的。该公安局做出的“返还大庆市工艺美术商行部分扣押贷款协议”是对其扣押245万元的处理决定,是“准具体行政行为”,扣押原告的贷款应该返还,并承担扣押贷款发生的利息。

  接到判决书后,该公安局认为本案是个刑事案件,而不是行政案件,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省高院法官认为,公安局对大庆市工艺美术商行245万元贷款的扣押行为,没有证据证实是刑法授权的行为,该扣押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2001年9月14日,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经过七年的曲曲折折,这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2005年

  经贸公司一纸诉状状告劳动局

  审判结果:劳动局未超越职权赢

  2005年4月初,哈尔滨市一经贸公司下属的砖厂雇佣了五常市居民钱某为该厂运砖坯,当月17日,钱某在运输砖坯过程中,与其他车辆相撞受伤,造成了右胫腓骨、外踝骨开放性骨折。同年12月,钱某向道里区劳动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的工伤保险科根据其申请,做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钱某为工伤。经贸公司不服,向道里区劳动局申请复议,劳动局维持了认定钱某为工伤的决定。于是,经贸公司一纸诉状,将道里区劳动局告上了法庭,认为劳动局所属工伤科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属超越职权。

  道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具有工伤认定的职权。第三人钱某虽然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雇佣第三人为其拉砖坯,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人钱某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中发生车辆相撞致伤,被告依据第三人的申请,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对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依法应予维持,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维持了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贸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被上诉人道里区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是错误的。在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了辩论。

  哈市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钱某与经贸公司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审予以维持是正确的,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世纪90年代初

  一个法官的特别记忆:法庭上原告被被告带走

  自古都是官管民,但敢于和“官”较量的第一人却是温州苍南县的普通农民包郑照。时光回转到1988年,因拆迁纠纷包郑照状告县政府。一个农民,居然把人民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这在当时是轰动全国的新闻!这也被认为间接地推动了那一年另一件事情的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正式起草行政诉讼法,有意将民告官的形式予以法律化和常态化。1988年8月,行政诉讼法(试拟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次年,法律草案通过人大审议,决定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而这一年,周立的人生也开始有了变化,她被调到省高级法院行政庭工作,“省高院在1987年成立行政庭,建庭之初,很多人不愿从事这项工作。由于人少质弱,被称为‘老、弱、病、残’庭。”现在已是省高院行政庭副庭长的周立提起20年前的岁月很是感慨:“当时的法律规定也不像现在规定得这么全、这么细。那时最高院有个原则的指导意见,参照的是民法通则其中的一条。按照相关规定,当时的行政案件由民事诉讼法‘代管’”。

  “行政案件比较特殊,无论是百姓还是法官都有一个认识过程,从老百姓的角度来说,那时候不敢告、不愿意告、不会告;从行政机关来说,也有抵触情绪。”周立说,那时候在基层院经常出现送传票不收的现象,行政机关不理解:老百姓居然敢告行政机关,而且行政机关不出庭的情况更多。有一个场景给周立留下深刻的印象,她记得在上世纪90年代初,公安机关把一个人治安拘留了,那人不服诉讼到法院,刚开完庭在法院公安机关就把那人带走了。“当时这种情况很多。”

  “虽说在法庭上把人抓走这事现在听起来挺可笑,但这也是法治逐渐演变的过程。《秋菊打官司》里的一句‘讨个说法’,给全国人民上了一堂普法课。”黑龙江金华联律师事务所的孔华律师在1985年开始他的律师生涯,1990年《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让他的心头为之一振:“当时给我的感觉就是:公权力开始置于法治的羁束之下,私权开始复苏。”


 

  1999年

  行政复议打一场免费的“民告官”

  “我是离不开‘民告官’了,这不,转了一圈,又回来了。”林维新,1993年到省法制办工作,那时候参照工作的只是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一个行政复议条例,很少有来“告”的,一年的案件也就是三四起,于是老林就去了当时省政府法制办的一个律师事物所做律师的工作。1998年,又回到省政府法制办,现在是行政复议应诉处处长,记者采访他的时候,办公室里铃声不断。

  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信访的管辖范围扩大了;复议的范围扩大了,只要当事人认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复议。”林维新认为,行政复议法具有里程碑意义。“现在越来越多的百姓开始有维权意识,对这项制度逐渐认同,可以比较快捷的为百姓解决问题。”

  据统计,近年来,我省的行政复议案件平均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截至目前,省政府法制办2008年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37件,数量有所增长,而且因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引发的行政案件所占比例居高不下。从2008年受理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看,直接涉及土地、林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的案件102件,占案件总数的77%。

  行政争议案件涉及的省政府工作部门较多,2008年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国土资源、林业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城市行政管理、建设、交通、教育、通信、民政以及信访等多个省政府组成部门管理的领域。

  10月13日,哈尔滨市退休教师徐桂芹听说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迁回市区,高兴极了:“让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和矛盾,而不是通过非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就得是行政复议。以前都不知道到哪告、怎么告,这回可方便了。”而在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工作人员介绍,每天都接待申请行政复议六七十人次,通过电话咨询的人更是络绎不绝。据了解,为解决复议“告状难”问题,哈尔滨市还实行了集中接收转送复议申请的办法,着力做到渠道畅通。相对人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如果法定复议机关不受理,或者相对人认为其可能不受理,或者相对人不知道法定复议机关是哪个机关,或者存在两个以上法定复议机关,各机关相互推诿时,相对人均可向市政府专设的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提交申请,由该办公室将申请转送法定复议机关。由于该办公室是市政府设立的,作为市政府下级部门或下级政府的法定复议机关对由它们转来的复议申请,一般不敢违法拒收。

  上世纪90年代末

  时任市委书记表态:由我来应诉

  “大庆中院曾受理一起大庆老年公寓诉大庆市政府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一案,涉诉标的八千万。该案从立案开始,市里领导就不理解、不支持,大庆中院院长两次向市委常委汇报,最终取得了市委领导的支持,时任市委书记表态:如果政府不应诉,我亲自应诉!在场的市长也表示:我是政府法定代表人,还是由我来应诉。此案最后得以协调解决,各方都很满意。”当年的周立怎么也不会想到多年后,行政诉讼案件会有如此圆满的结局。

  “现在的行政诉讼案件可是有大变化了,你看,佳木斯市的一个卫生局局长就曾亲自出庭,‘官民’双方平等的坐在法庭上,这是对个人诉讼权的尊重。民告官,并不一定意味着行政机关一定错了,他们同样有申辩的权利,同样可以依法胜诉为自己正名。”周立说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法院的诉讼指导,现在行政机关不收传票、不出庭的现象已经非常少了。“这个过程非常曲折,在1998年前后案件数量达到高峰,全省一审案件达到上万件。”

  公民、法人已从最初的不知、不愿、不敢告,到现在敢于、善于运用行政诉讼这一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记者在省高级法院看到这样一组数字:从一审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情况看,2000年至2006年受理的行政案件分别是3167、3142、2742、3079、3111、2701、3045件,这两年也比较平稳,每年3000件左右。在已审结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胜诉率为35.1%,原告胜诉率为22.5%,和解率为23%。从案件类型上看,2000年以来,已受理公安、资源、城建等约40余种,其中公安、资源、城建三类案件,占全部案件的54.4%。《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初治安类案件比较多,现在已经下降。

  2000年以来我省发生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几百件,这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城市拆迁、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土地确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这类案件大多通过协调方式结案。

  从出庭情况看,出庭率达到90%以上,绝大多数行政机关都能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出庭应诉,有些行政机关的行政领导还亲自出庭应诉,接受监督。在齐齐哈尔地区,已有45个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怕当被告、拒不出庭应诉、拒不提供证据等现象已不多见。

  到2006年底,全省法院行政审判人员已达到599人,基本保证了工作需要。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也催生了法院的改革,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的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落实公开审判制度。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民告官”案呈逐年递增趋势。在1990~2007年的18年当中,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28万余件,其中2007年突破10万件。孔华律师认为,转型期引发“民告官”的事件越来越多,突出表现在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移民搬迁安置、公安行政执法、土地行政执法、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等诸多问题上;另外民众法律维权意识在增强。“民告官”是公正处理官民关系的一种非常透明、更让人民信服的方式。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行政诉讼还不能直接解决原告的实体利益问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法院只能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或撤消,最终解决不了当事人的实体利益问题,另外,个别地方领导干部干预行政审判,地方、部门保护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

  哈尔滨市实行了集中接收转送复议申请办法。


 

  2004年

  十多年的土地纠纷案被平息

  “一个村民委员会与一个农场的土地纠纷案件,官司打了10多年也没有平息下来,2003年秋天,双方矛盾激化,村民委员会于2004年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使双方长达10多年的纠纷彻底解决。”老林用这样鲜活的事例来说明和解的重要性。 “在复议案件中,全省有30%的行政复议案件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既降低了行政成本,又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林维新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有快捷、便民、廉价等优势。因此,行政复议应成为行政相对人寻求行政救济、解决行政争议的最优选择。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省政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功能作用,积极妥善处理了18500多起行政复议案件。其中,做出维持决定的案件40%,做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决定的案件30%。基本实现了行政复议定纷止争、案件审结事了,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的效能。

  省政府还专门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行政复议听证审查规定》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以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下发施行,不仅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对案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而且实现了全省行政复议办案规范化、制度化。省政府受理审查的850多件行政复议案件,100%都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

  2008年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决定在省政府和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开展全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难度是显而易见的。”老林对此很是感慨:有的同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多个省政府组成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于各个部门之间对问题的认识难以统一,责任难以区分,导致案件处理起来难度很大;有的行政复议案件,历史沿革时间长,取证困难,难以查清事实;有的处理依据大,而且处理依据之间相互矛盾,政策难以把握;有的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人员比较多,对立情绪比较大;有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多种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案件的审查处理难度加大。“难是难,但能真正为百姓解决点事,还是值得。”

  鼠标一点,网络上“民告官”的新闻已达上千条,“民告官”的专业网站已经出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的背后,彰显的是“平等”二字,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离我们渐行渐近。

  “民告官”大事回放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1986年10月一个由高校行政法学者和人大法工委专家构成的中国行政立法组成立。

  □1988年温州农民包郑照状告县政府,被称为“民告官”第一案。

  □1989年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

  □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民告官”有了专属法律规定。

  □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

  □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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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