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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肇事报警后可自拆现场 诊断证明可作验伤依据
2008-12-17 07:08:58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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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7日讯 明年1月1日起,国家新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程序)将正式实施。新程序由老规定的10章75条变为11章87条,其中对老规定修改59条,删除了7条,保留了16条,并新增了9条。对此,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副处长贾云学,为您讲解明年1月1日以后撞了车该“咋办”。

  报警后4种情况下可自拆现场

  新程序要求,发生事故后8种情形当事人须保护现场并报警。8种情形为: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其中,发生财产损失并具有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该拆不拆”引发拥堵要罚200

  新程序最让人关注的亮点之一就是“简易程序和自行协商”,在新交法提出肇事后可“私了”的基础上,新程序再次明确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诊断证明可作验伤依据

  以往交通事故中人员受伤必须到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和指定的医疗鉴定中心作出验伤报告,但新程序中重新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对此,贾云学副处长表示,这就是说只要有处方权的医生均可出具“验伤报告”,基本上哈尔滨市市级以上医院均有此资质。对于此种“验伤报告”可能“造假”的情况,贾云学表示:谁出具谁负责,新程序中虽没有对“制假”行为的处罚规定,但在医疗部门将有相应补充,同时,当事人对诊断证明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再由指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这就解决了事故中伤员伤情认定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


 

  保险公司难推赔付责任

  按照目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必须满足多个条件。其前提是:发生了3种情形造成受害人伤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而且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同时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而为防止保险公司推脱责任,新程序明确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交管部门书面通知相关机构。这样,由于交管部门可介入车辆保险,将使得保险公司责任增加。

  只要肇事逃逸均被认定全责

  在以往的肇事逃逸案件处理过程中,逃逸方被抓捕归案后,只要能出具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2006年哈尔滨市就曾发生过二环桥上轿车撞死骑车人逃逸,后逃逸者到案后,由于骑车人违法进入二环桥被裁定负有事故次要责任。而此种情况在新程序实施后将不复存在,今后只要肇事后逃逸,将一律负事故全责。

  不服责任认定可申请复核

  以往,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时无处可问,法院又不能受理对责任认定的相应诉讼,只能通过信访部门上访解决。新程序中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这进一步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5天变3天事故检验时间缩短

  新程序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把检验、鉴定期限由5天改为了3天。同时,事故鉴定必须由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个人委托和委托给个人将不可行。

  同时,新程序中还明确规定:受、立案合并杜绝接警不立案;案件调查全程向当事人公开;事故报警“首问负责”;外国人肇事可禁止出境;有饮酒、服管制药品嫌疑可强制抽血、取尿;交警到场必须先划警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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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凌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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