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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全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维护职工权益
2008-12-18 22:31:42 来源:东北网  作者: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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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8日讯 (记者 印蕾) 哈尔滨市工资集体协商推进会暨香坊区现场经验交流会18日召开,记者从会议上获悉,《哈尔滨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操作办法(试行)》近日出台,职工一方可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多项内容进行协商。

  根据该试行办法,实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应当确定本方的工资协商代表,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代表一般由3——5人组成,至少3人,共同确定1名记录员,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应积极组建工会,在工会尚未建立期间,由本企业职工民主推荐,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或由上一级工会组织企业职工选举职工协商代表。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企业人员代理。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在严格执行国家或本市工资、福利、保险政策的前提下,可就工资集体合同(协议)期限、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定额标准、变更、解除工资集体合同(协议)的程序、工资集体合同(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集体合同(协议)的违约责任等多项内容进行协商。

  据了解,哈尔滨市自2007年起在哈尔滨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等32家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了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工作的试点。截至目前,全市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已达600多家,占全市规模以上企业的60%,其中三分之二企业职工工资每年增长了8%--20%,三分之一企业建立了“工资共决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