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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无视规定燃放爆竹者处100至500元罚款
2008-12-26 11:08:23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张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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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26日讯 圣诞节期间,一些市民按捺不住,无视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对此,市公安局特别提醒,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将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4日、25日晚,哈市大街小巷炮声隆隆。在防洪纪念塔一带,一些市民搬出大批量的礼花弹,地上到处是燃放后的纸屑。在采访中,一位市民说,表达喜庆的方式很多,但是无视规定想放就放,不仅污染环境,扰乱了市民正常生活,也破坏了法规的严肃性,他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力度。

  据悉,近日哈尔滨市发出《2009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规定2009年1月18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2009年2月9日(农历正月十五)期间,每日6时至24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每日零时至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09年1月25日即农历十二月三十除外)。此外还规定,禁止在下列场所或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公共场所;房顶、阳台、楼梯、走廊等。

  《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有功者,给予每箱10元的奖励。

  举报电话: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87661554,13304501363,13904818576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