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26日讯 (记者 高长利) 《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我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在科学化、法制化轨道上,又将登上一个新台阶。
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实验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作为生命科学研究的基础和重要支撑条件,实验动物长期以来备受各国政府与科学家的重视。在美、日、英、法等国家早在几十年前就已经颁布了实验动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了实验动物生产的标准化、社会化和商品化。它们有完整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完善的教育、科研、生产管理与应用体系,其管理已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我国对实验动物的立法正处于初创阶段。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为核心,以《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验动物物种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行政规章为基干的实验动物管理法律体系。2004年起,北京、湖北、云南、重庆等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实验动物管理地方性法规。
我省从2002年起提出实验动物管理立法工作,经过六年的筹备、整理、调研,完成了《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草案〉》,并在2008年10月17日经省人大十一届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从规范实验动物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完善了实验动物许可证制度,明确了从事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和人员的权利、义务,细化了实验动物生产与使用的具体措施,建立了疫情报告制度,强化了对实验动物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它是我省实施生物产业战略发展,确保药品、食品安全以及推动生物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支撑条件和重要基础。它的颁布实行,必将有效地规范我省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活动,对确保人民用药安全,医药产业乃至生命科学产业的发展以及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