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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警方披露合同诈骗案六种常用犯罪手段
2008-12-26 17:49:07 来源:东北网  作者:王英杰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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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26日讯 (王英杰 记者 雷蕾) 近期,黑龙江省警方经分析发现,合同诈骗类犯罪案件依然是我省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多发案种。仅2007至2008年,大庆市经侦部门就侦破合同诈骗案件467起,涉案金额高达76,855.04万元,危害十分严重。目前,这类合同诈骗类犯罪已引起了我省警方的高度重视。

  省公安厅经侦部门在深入分类研析了各种犯罪手段方法后,发现合同诈骗犯罪手段方法主要有六种:

  方法一:先舍后取法。犯罪嫌疑人实际没有履行能力,在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后,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大笔款项到手后则销声匿迹。

  2008年7月5日,黑龙江省某公司大庆分公司郑某等人在大庆开办“便民服务网络合作”服务在线支付平台,是集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电信、小灵通缴费于一体的网络服务(无通讯公司的许可)。2007年11月份,该公司以3000-6000元不等的价格招聘加盟商,与加盟商签订“便民服务网络合作协议”,开办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电信、小灵通缴费业务,以给加盟商返点为手段开拓市场(返点的钱为加盟商的加盟费),以此方式诈骗50余加盟商,收取加盟费20余万元、预交款3万余元。目前,案件已经侦破。

  方法二:虚张声势法。虚假夸大宣传自己的经济实力,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2007年10月22日,大庆市赵某以假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离婚协议书在一房产公司以抵押房屋借款的方式骗取其人民币30000元。目前,犯罪嫌疑人现已被刑事拘留。

  方法三:一唱一和法。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或知名企业等,自称可以提供某种产品,不久同一伙人假冒另一方声称急需该产品的方法进行诈骗。

  2008年2月27日,被害人王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一茶馆结识一自称大庆市某集团一仓库副经理汪某,汪称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某物资,几天后汪某派人假扮成买家到王某处称急需购买该种物资,遂王与汪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并交付汪物资款和好处费共计30万元。然而,王某到仓库取货时未被许可,并了解到该仓库没有叫汪某的副经理。王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汪某抓获。

  方法四:借鸡生蛋法。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熟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溜之大吉。

  2008年7月31日,陈某私刻大庆市一公司现金收讫章,伪造大庆市萨尔图区某小区的售楼收据,冒充房主与张某签订购销合同将该房卖给张某,诈骗张25500元人民币。

  方法五:伪造合同法。犯罪嫌疑人以编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

  2007年11月16日,大庆石化公司化工一厂报案称:2007年10月8日,大庆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辛某与大庆石化公司化工一厂签订虚假售货合同,骗取大庆石化公司购买正戊烷货款80000元。经工作,2007年11月18日将犯罪嫌疑人辛某抓获。

  方法六:俏货引诱法。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缺或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诸如煤炭、钢材、尿素、化肥之类的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2007年6月25日,范某到大庆市会战分局报案称:郭某、韩某等人与其签订合同,以能在炼化石油销售分公司批发到一万吨零号柴油为名欲诈骗范某所在的北京一石油有限公司50万元人民币,由于范某防范意识较高而未遂。

  我省警方提示:只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高度警惕、细心验证、多方咨询,才能够达到有效遏制合同诈骗犯罪发生的目的。尤其是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签订合同时,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要仔细审阅,对一些原则性的条款不能一味的迁就。二是应对一些自抬身价、居无定所、身份神秘的合作对象,要提高警惕,通过查验身份证、到公安机关核实身份、前往工商局查询合作对象所在单位的真实性等等方法,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三是对合作方夸下海口所谓的市场热销产品,一定要先对市场现状及前景进行充分调研,弄清其市场销售的真实情况,以免不法分子利用虚假的市场情况实施诈骗。四是在货到付款时,对方有意拖延时间,或称在下班时间和周末才可提供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金融票据的情况更要高度警觉,避免因时间匆忙或条件不允许而导致无法检验票据真伪性的情况发生。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