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明明是她给我们的钱,又往回要,这不是出尔反尔吗?难道不能合伙做生意了,朋友也做不成了?”拿着自己败诉的判决书,周玉荣对此愤愤不平,却又无可奈何。
“明明是她给我们的钱,又往回要,这不是出尔反尔吗?难道不能合伙做生意了,朋友也做不成了?”拿着自己败诉的判决书,周玉荣对此愤愤不平,却又无可奈何。
“麻友”合伙做生意
肇州县的孙影和同事周玉荣、魏立国、陆文学等是麻友。在打麻将之余,他们就筹划着做点生意,可是又苦于没有资金。
2006年2月的一天,孙影提议,几个人可以集资贩卖水果,然后按个人所出资金的比例分红,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平分”的原则。
大家一听,觉得这个主意不错,就从家里拿来钱,交到孙影手里。孙影细心地把大家的钱记在账本上,周玉荣负责销售工作,没有出资。
几人随后做了分工,由于孙影心细,又搞过财务工作,几人就让她当会计兼出纳。魏立国和陆文学两位男士去联系货源和配货车,孙影和周玉荣在家联系销路。
一时间,曾经沉溺于麻坛的4位老友找到了事做,家里人也为他们高兴。
当年,他们每个人就分得了几千元的利润。
随着竞争对手的增多,他们的生意越来越不景气。2008年初,几个人决定不做生意了。做出决定后,他们就开始清算资产。
经过粗略计算后,孙影给另外3人各分了5000元钱。
散伙清算起争议
半个月后,孙影发现账目有误,自己为另外3个合伙人一共多分了9729元。于是,孙影就找周玉荣等3人重新算账。2008年6月22日,孙影与周玉荣等3人补签了一份当年的结算单,按该结算单进行计算,孙影确实向他们3人多支付9729元。
孙影要求周玉荣等3人返还多余款项,可是3人认为没有多得,反而少得了,不同意返还。
2008年7月,孙影将昔日的合作伙伴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9729元。
立案后,孙影请司法鉴定机构对他们合伙经营水果期间所实现的利润、分红所得及外部所欠的债务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合伙人公堂相争
2008年9月,法院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3被告均称自己没多得钱,相反还少得了。
孙影出示了司法鉴定结论:1.以前每人所分的5000元没有计算依据,按照现在的计算结果多退少补;2.本资鉴定中确定有关数据:实现利润86119元、股本金79091元,本、利相抵后净利为7029元,按“风险共担,利益平分”的原则,每人应分净利润1757元;3.以前已分配的每人5000元,按协议规定应多退少补。
3位被告均对鉴定不予认可,但却没有证据证明该鉴定有错误。在第二次开庭时,经被告方申请,鉴定人员到庭审现场接受质询。在质询过程中,鉴定人员对鉴定结论不予否认。法院认定该鉴定合法有效,具有证明力。
法院认为,原、被告合伙做生意,散伙后,由于利润计算和分配发生纠纷,应由专业会计部门进行核算。司法鉴定部门得出结论,确定原、被告每人应分净利润1757元,以前已分配每人5000元,按照协议规定多退少补,4个合伙人均应返还3243元。
根据鉴定结论,周玉荣等3人分得的这些钱不是利润,而是原告本人资金,3被告取得该款项无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
2008年12月25日,肇州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3被告将各自的不当得利3243元返还给孙影。
律师详解“不当得利”
打了一场官司,周玉荣等人明白了什么是“不当得利”。可是,在生活中,却有许多人因此困惑。记者约请本报读者法律服务顾问团成员、黑龙江鹏帆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帆详细讲解“不当得利”及其相关法律关系。
记者:这钱本是4人都认可的,为什么会变成不当得利?
王帆:原本合伙做生意,已经约定了“风险共担,利益平分”,说明在利益的分配上已经达成了共识,如果有亏损也要大家共担。本案中,原告将属于自己的钱错分给另外3人,找3人索回时,3人不同意返还,属于不当得利。
记者:什么是不当得利?
王帆: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充分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由此引起在利益所有人与不当得利人之间的一种债的关系。其中获得不当得利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权。
记者:不当得利有什么特征?
王帆:《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其特征是: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记者:返还不当得利都有哪些方法?
王帆: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有二:
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务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