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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新规 个人月售货不超5000元将免增值税
2009-01-16 09:08:02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刘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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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6日讯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哈市工业经济会议上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省国税局综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组合,于日前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为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从今年起黑龙江省企业和个人将可享受到诸如“个人月售货物不超5000元将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此次出台的新规,分别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服务“三农”、实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发展外向型经济等方面对企业、个人和农民等予以税收优惠。

  ———在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方面,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哈飞集团生产的运十二系列飞机免征增值税;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Ⅲ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

  ———在农业方面,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促进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方面,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对企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产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

  ———在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对个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自今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发展外向型经济方面,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