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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民中奖彩票未打印出来告彩票站 一审获赔七千余元
2009-02-05 11:14:04 来源:大庆网  作者:邵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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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5日讯 大庆一彩民电话预购了20注同样号码的彩票,彩票站也同意给其打出20注,可是由于彩票机封机的时间到了,彩票站只打出1注。

  就是这个号码竟然中奖了,可另外19注由于彩票站没给打出来,无法兑奖。这位彩民一怒将彩票站告上法庭,讨要另外19注的钱,法院一审支持了彩民的诉求。彩票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1月10日,记者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市中院改判彩票站无责任。

  彩票中奖引发官司

  张强在让胡路区开了一家彩票站,雇用韩东给他卖彩票。2007年3月19日19时56分,老彩民李丽给该彩票站打电话预购了体彩〈全国联网排列3〉第07070期的体育彩票,她欲买20注号码为“1和4”的彩票。

  韩东同意给打20注并放下电话,此时已是当日19时58分,由于封机的时间到了,韩东只打出了1注“1和4”号码的彩票。

  当日20时40分,李丽的爱人替她取彩票,发现彩票站只给打出1注彩票,便询问为何只打出1注。

  由于该类型的体育彩票止售时间为每天20时,李丽的爱人见已无法再购买彩票,就拿着那1注彩票回家了,彩票站从预存款中扣除这1注彩票的钱。

  当日22时40分,吉林卫视公布了体彩〈全国联网排列3〉第07070期中奖号码为“1和4”。

  李丽认为,这号码中了奖,另外19注彩票站没打出来,是彩票站的原因造成的,彩票站应该赔偿。

  为了获得有利证据,李丽找到韩东,把韩东同意给她打20注彩票的对话录了音。


   一审彩民获赔7000余元

  录音为了啥?当然是打官司。李丽为维权将彩票站告到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李丽通过电话购买彩票,张强的雇员韩东承诺出票,双方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属于要式合同关系。

  张强对李丽打电话购买彩票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双方对李丽当时要求打多少注的彩票各执一词。

  从李丽提供与韩东的对话录音来看,韩东承认原告打电话要求打20注的彩票。

  虽然庭审过程中,张强及韩东主张录音前喝酒了,但从其表述内容看,韩东神志清楚,语言合乎逻辑,不存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况。

  另外,韩东在庭审中陈述,在李丽录音之前,李丽的丈夫对其进行了威胁。但从录音内容看,录音是李丽的丈夫调试录音机时录制的。因此韩东的主张对其进行威胁不符合逻辑。

  法院下达判决,被告张强违约行为给李丽造成7942元的损失(原告诉讼请求7980元中,应扣除19张彩票本金38元),应该赔偿。

  终审改判彩票站无责

  张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体育彩票是指以筹集国际和全国性大型运动会举办资金等名义发行的,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填写、选择、购买,并能够证明购买人拥有按照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书面凭证,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记付利息,不流通使用。中国体育彩票规则以及购票须知均是由体育彩票发行人单方制定,为格式条款,彩民一旦选择了交易,就必须完全接受该彩票规则及购票须知。

  《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载内容的形式。

  《中国体育彩票购票须知》第1条规定:兑奖号码以本张彩票记录的电脑打印数码为准。因此,可以认定彩票合同为要式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王东辉法官就本案进一步解析说:“要式合同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空口无凭,以彩票为准。”

  原审判决认定彩票合同属买卖合同,系不要式合同,错误,应予纠正。

  在本案的彩票合同中,李丽向张强所经营的彩票站打电话表示购买彩票并说出号码和注数的行为应视为要约;韩东打印彩票并向李丽的丈夫交付彩票的行为应视为承诺。但雇员只打出了1注该号码的彩票,因此,对于该号码是否是20注双方并未达成一致。

  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韩东向李丽的丈夫交付1注彩票的行为应视为新要约,而被上诉方发现打错了注数,但最终付款并将该彩票取走的行为应视为对新要约的承诺,故在双方之间成立的是1注号码为“1和4”的彩票合同。

  因此,张强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李丽以由于韩东的过错造成其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请求,无法律事实依据。

  市中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的判决;驳回李丽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李丽承担。(文中除法官外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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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