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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出台住房消费新政 公积金贷50万可35年还首付2成
2009-02-11 07:00:4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刘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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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11日讯 10日,哈尔滨市下发《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10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哈尔滨市民购房可以在税收、信贷、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享受到诸多优惠。

  个人买房契税调至1%

  根据《意见》,哈尔滨市从今天开始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购买或者差价换购商品住房所支付的购房款(含担保贷款本息),经税务部门核实后,2年内可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取得的应税所得,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个人购买竣工3年以上空置商品房,交易中的各类费用均按现行商品住房交易费用标准减半收取。

  此次《意见》中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转让的,暂免征收营业税。截至2009年12月31日,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公积金贷款提高到50万元

  《意见》加大了信贷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哈市将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下限可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到20%。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哈市上年度平均居住水平的市民,再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可比照享受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哈市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5年。

  在哈市购房的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提供必要的证明并经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可在哈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哈市居民住房装修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鼓励团购降低“豪宅”标准

  为了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职工团购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团购业务采取价格优惠等促销方式。以往哈尔滨市民购买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要交“奢侈税”,此次《意见》中也对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进行了调整,哈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被调整为建筑面积180平方米以下。

  降低拿地成本优化开发环境

  为了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哈市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和在建项目进行抵押贷款。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原则上不高于15%。

  业内人士认为,《意见》将对增加投资、扩大内需,推动哈市经济发展,促进改善民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哈市此次出台的《意见》中的有执行期限的有关政策,除特殊注明的,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意见》实施期间,如果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执行期限结束后,有关政策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