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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药价调整需登记公示 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0%
2009-02-12 09:06:24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李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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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12日讯 记者从黑龙江省物价局了解到,该局近日下发了《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公示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同一种药品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0%,并于4月15日起执行。

  据悉,为增加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透明度,抑制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无序上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持黑龙江省药品市场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省物价局决定建立黑龙江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公示制度,并下发《通知》。

  《通知》规定,凡在黑龙江省销售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应到省物价局进行价格登记,由该局出具价格登记证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持价格登记证明,方可在黑龙江省销售药品。同一种药品原则上一年内销售价格提价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0%,否则不予重新登记,必要时可依法实施行政手段规范企业的价格行为。

责任编辑:路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