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13日讯 12日,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为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黑龙江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同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三年。全省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重新核定工作推迟到5月1日以后进行,在此期间,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附属项目价格一律不得提高。
门票不得捆绑
向游客强行销售
《办法》规定,游览参观点的缆车、观光车、游船、停车场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和导游解说服务价格,实行与门票价格一体化管理。对确需重点保护、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应单独通过听证程序,严格审定。联票、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应由游客自主选购,不得捆绑向游客强行销售。
门票调价
频率不低于3年
《办法》规定,同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三年。门票价格调整幅度,50元以下的(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至100元的(不含1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至200元的(不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对于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淡、旺季门票价格可分别定价。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遇重要节假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时,应当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时,自公布之日起,对国内旅游团队推迟60天执行,对国(境)外旅游团队推迟90天执行。
重要参观点
门票定价须听证
凡列入《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在调整价格时,应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提高决策透明度。对未列入《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但知名度较高、影响较大、游览人数较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当地居民
享受门票价格优惠
《办法》中规定,游览参观点要对身高1.2米及以下的儿童、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实行免票优惠;对学生、未成年人、现役军人、宗教人士、60周岁至70周岁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实行半价优惠。为方便当地居民日常休闲、锻炼,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体现价格优惠。每个月确定一天为免费开放日,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收取门票参观点
公厕须免费
游览参观点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的缆车、观光车、游船、停车场、导游解说等服务收费价格应单独标示、单独销售,由游客自愿选择。同时,公示门票收费依据、优惠范围和幅度、淡旺季价格及执行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
此外,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收取门票游览参观点内的公厕,一律免费向游客开放。
城市休闲公园
要免费开放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门票价格,按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以及补偿游览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原则定价。城市休闲公园要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并要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