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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罚200元
2009-02-20 15:15:15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李伟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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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20日讯 记者近日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由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4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给予经济补偿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责任人欠薪逃匿移送警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用人单位责任人欠薪逃匿涉嫌诈骗等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无故欠薪查封、扣押等价财物

  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职业介绍机构骗取求职者中介服务费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或者转移财产、主要负责人逃匿的,经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罚两百

  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资格证件、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每扣押一人证件处以两百元罚款。

  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五千

  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全部退回,并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无故欠薪最高赔付一倍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不办社会保险最高罚一万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介提供虚假信息罚五万

  职介机构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的;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

  骗取医疗、工伤险基金罚五万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将应当由参保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计入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虚假挂名住院或者接受参保人员挂床住院的;采取串换病种、串换药品等违法手段将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医疗项目和药品列入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使用虚假医疗病历、医疗报销凭证、票据等套取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采取其他违法手段骗取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造成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等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查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协议医疗机构资格。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