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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省四部新法规 假招聘罚5万 坐堂行医将解禁
2009-02-24 07:05:30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王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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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24日讯进入2009年,由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将陆续开始实施,规范人们的生产生活。记者对《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四部与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进行了解读。

  坐堂行医恢复合法地位《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5月1日起实施

  这是黑龙江省十年内第二次对中医药保护进行立法。为解决黑龙江省中医面临的问题,条例中明确提出了“发展中医药政府要出钱出力,否则一票否决”的有效做法。

  坐堂行医是传统的中医行医模式,但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里,坐堂行医属非法。2007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通知,恢复坐堂行医的合法地位。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执业资格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中医医疗从业人员可以个体开业行医或者到药品零售企业坐堂行医,依法从事执业活动。”这一规定使坐堂行医在黑龙江省获得解禁。

  《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放宽乡村医生从业政策方面作出了规定,使得农村大量“赤脚医生”将通过培训取得合法上岗资格。

  除以上亮点外,中西医一视同仁,中医药纳入医保、新农合,政府可有偿收购中医药资源,中医药知识产权受保护等等,都十分有利于黑龙江中医事业的发展。

  限制界江船舶排污行为《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5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与俄罗斯拥有长达2661公里界河、界湖共管水域。黑龙江海事局辖区内共有水路一类开放口岸15个。近年来,随着黑龙江省口岸开放步伐的加快,水上内贸、外贸货物运输量和中外游客流量不断增长,中俄界江、界湖的水体环境保持压力加大。

  根据该条例,松花江流域包括中俄界江港口码头以及其他跨越水体的设施或者装置产生污水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原油码头、危险品码头、水上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应急处置器材设备。

  《条例》同时规定,在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和文书,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如实记载。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

  水源保护区洗衣罚千元《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4月20日起施行

  西泉眼水库位于阿城区东南84公里处,蓄水量4.78亿立方米,是黑龙江省最大的水库之一。

  《条例》将水源水质保护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要求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Ⅱ类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生活饮用水源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

  条例规定,水源保护区内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质)污染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污染。

  《条例》明确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定位,水源保护区拟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对利用水源从事旅游等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违法行为最高将获100万元的处罚。如其中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鉴于该水库距离市区有96公里,为便于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日常管理,市编委会已经讨论同意在水库设立管理处,具体承担水源水质保护和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可口头投诉《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条例》要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及电子信箱,指定专人受理举报、投诉;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鼓励实名举报;投诉人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递交投诉文书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明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指定人员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资可查封其财物

  《条例》要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可以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经本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等有关费用。

  扣押劳动者资格证件最高罚2000元

  《条例》要求,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资格证件、学历证书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无故拖欠工资最高罚法人代表1万元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数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处法定代表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职介所假招聘最高罚5万元

  《条例》规定,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涉及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