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27日讯 26日召开的哈尔滨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原则同意《哈尔滨市规范行政权力规定(草案)》。
据悉,《规定》旨在解决行政权力运行中存在的职责交叉、多层次执法、重复执法、行政程序不够规范、权力运行透明度不高、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从制度上、源头上克服和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规定》对行政权力从决策、执行到监督三个环节加以规范。《规定》合理划分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与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并规定行政权力应当适当下移,以解决多层次执法问题;市、区、县(市)政府组织对行政权力进行清理,并编制行政权力目录,将行政权力清理制度化,实现清权确权;享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和完善内部行政决策规则,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决策调研、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会议决定、公布结果等程序。《规定》明确了行政权力从启动、受理、调查、取证、决定等一系列具体程序,特别对办理时限进行专门规定,从而可以防止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随意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45日内办结。《规定》针对监督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的问题,明确政府法制、行政监察等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网上行政权力实时监控系统和监督协作制度,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实行政府绩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