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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高考报名考生户籍、学籍需审查合格方可报名
2009-03-02 14:50:10 来源:东北网  作者:朱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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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日讯 (记者 朱丹钰) 记者2日从省招考部门获悉,为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管理,规范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省招考办就2009年我省高考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工作作出详细规定。

  规定要求,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除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外,其户籍、学籍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1、考生父母及本人户籍属在我省久居的;

  2、父母属我省市级以上(含市级)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的;

  3、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购置商品房的外省人员,其子女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的;

  4、本人户籍在我省,其父母一方为部队复员、转业军人,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的;

  5、因家庭变故,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落户我省的考生,家庭有固定住所,父母及其本人户籍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往前推算),并在我省高级中学就读2年。

  考生报名有关户籍、学籍由县(区)、局招考办负责审查,有异议者,由市(行署)级招考办负责审定。户籍审查考生的户口及身份证,学籍按照当地教育局学籍管理规定的项目审查相关材料,凡父母属我省市级以上(含市级)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购置商品房的外省人员,其子女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的;本人户籍在我省,其父母一方为部队复员、转业军人,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的;因家庭变故,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落户我省的考生,家庭有固定住所,父母及其本人户籍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往前推算),并在我省高级中学就读2年的考生,要单独进行登记,并将办理落户的相关原始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备查。各级招考办要认真审核考生的报名资格,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

  对持假户籍、身份证件、学历、学籍档案以及其它证明材料报名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学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