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道外区的刘黎民1980年11月参加工作,2005年8月退休,按缴费年限计算应增加多少养老金?
社保人员答复:职工从参加工作起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12个月为一年)增加1元,到退休时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所以,刘先生的缴费年限就是二十四年零九个月,2007年、2008年应分别增发按缴费年限增加的养老金25元。
二问:道里区安国街周先生2008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个人原因一直没办退休手续,且缴费至今,他的退休时间从哪年开始计算?
社保人员答复:由于参保人员本人或者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而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超过退休年龄的缴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其中个人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本人,单位缴费部分不予退还。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定按参保人员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办法和工资基数确定,办理退休手续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补发,其间如进行基本养老年金调整,按规定调整的数额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退休时间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时认定的退休时间确定。
三问:周女士退休两年了,现在北京儿子家长期居住,她在北京怎么领取养老金?她的父亲是建国前离休老干部,今年2月份去世,离休人员死亡后还有待遇吗?
社保人员答复:首先到哈市的工商银行或邮政储蓄网点开立可在异地领取养老金的银行卡(折)。携带开户申请书、银行卡(折)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市社保局待遇支付窗口办理账号变更,从变更的下月起便可用银行卡(折)在异地领取养老金。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死亡后的抚恤金进行调整,由原来10个月的60%基本养老金,调整为20个月的60%基本养老金,以及1200元的丧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