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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城乡医疗救助金提高30%-50% 取消报销起付线
2009-03-10 14:30:0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陆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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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0日讯 日前,哈尔滨市道里区出台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对困难群众的救助金大幅提高30%~50%,这是哈市出台的首个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新办法,至此,哈市拉开了根据各区情况实现城乡医疗救助扩面的大幕。

  据了解,该办法的救助范围为:城乡孤老人员、五保供养人员;城乡低保人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享受民政补助40%救济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和突发性、临时性因病困难家庭的成员。

  救助标准为:(一)城乡低保人员分类享受基本医疗医前救助待遇。城市低保人员中的A类、B类人员每人每年180元;C类、D类人员每人每年120元,E类人员每人每年80元;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门诊医疗补助金1000元。

  (二)城乡低保、优抚对象住院在城市医疗保险及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二次医疗救助。A类(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直接赡养和抚养人)人员按80%报销,年度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0元;重点优抚对象按40%报销,年累计报销最高不超过10000元;其他类人员报销40%;当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金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取消报销起付线。

  (三)享受医疗救助范围中的1至4类人员凭全民城镇医疗救助卡及参加新农合手册到定点医院住院,可申请享受医中救助。

  (四)享受医疗救助范围中的第5类人员,在享受医疗减免待遇同时,享受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按本人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分20%报销。年最高医疗救助额不超过2000元。

  (五)对发生突发性、临时性、因大病(市规定十五种)困难家庭,根据其个人费用负担情况给予年内一次性500~2000元慈善援助。

  (六)当年发生救助费用当年结算(跨年度住院除外)。

  (七)城乡参加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交纳医疗保险费用,全部由区财政承担。

  (八)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人员,应缴纳的参合费用,全部由区财政承担。

  据悉,该办法的减免项目包括: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往诊费及建立家庭和个人健康档案费;减免20%处置费、护理费、B超费、心电费、化验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对26种外科疾病实行单病种最高收费限价。在所在区域内,凭爱心医药救助卡在定点药店购药时可享受10%~20%优惠。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