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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海事部门推动松花江水污染防治立法工作
2009-03-12 15:10:55 来源:东北网  作者:邵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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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人员及时将我方危防规定通报俄方
对船舶进行了拉网式排查
开展限制船舶污染物排放专项行动

  东北网3月12日讯 (记者 邵奇)日前,在黑龙江海事局的主动参与和积极推动下,船舶防污染设备配备、应急措施和港口船舶溢油应急能力建设、强化防污染监管等强制性规定被写入《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在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上通过。黑龙江海事部门被纳入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执法主体。

  《条例》重点规定了船舶和港口码头的防污染两大方面。针对黑龙江省港口、码头水上应急设施配备基本上处于空白、应急处置能力薄弱、管理不规范的情况,《条例》重点规定了“港口码头以及其他跨越水体的设施或者装置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配备污染应急处置器材设备”。

  《条例》在防治污染设施方面规定“原油码头、危险品码头、水上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应急处置器材设备。在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这些规定主要是指要配备围油栏、吸油船、吸油机、凝油剂等先进溢油污染处置设备,有了这些设备即可有效应对重大污染事件。

  《条例》规定了“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和文书,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如实记载。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这为海事部门对相当一部分船舶没有取得法定的防污作业许可,安全隐患大,抗风险、抗突发事件能力不强的船舶进行监管提供了法制依据。

  该《条例》适用于黑龙江省松花江、黑龙江和乌苏里江三条江河流域防污染的监督管理、跨界协同管理、污染预防和治理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方面,对于整个东北地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提高了船舶防污染的立法层次,为提高松花江重大污染应急处置能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对拓展海事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撑,将对黑龙江、松花江等河流的防污治理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