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14日讯 (记者顾硕 邵奇)2008年1月,佳木斯市工商局查处某公路客运站销售客运票强制保险案。
经查,2007年8月该客运站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意外伤害保险代理协议,双方约定由保险公司委托客运站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将保险费金额的5%作为代理手续费交给该客运站。客运站在代售保险过程中,既不宣传和明示,也不征求旅客意见,擅自收取每位旅客人身平安意外伤害保险费一元。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该客运站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153421元,从中获取代理手续费7671元。
佳木斯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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