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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10•11”故意伤害案件公审 法庭将择日宣判
2009-03-24 16:29:59 来源:东北网  作者:顾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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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从右至左为齐新、刘力男、 杨森

  东北网3月24日讯 (记者 顾硕) 3月24日,广受社会关注的哈尔滨“10•11”故意伤害案件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当日9时,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号审判庭座无虚席。案件双方家属、社会各界人士及新闻单位记者近五百人参加了旁听。本案将分刑事、刑事附带民事两部分进行审理。法庭先行审理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部分。随后,法庭对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鑫宇、王金刚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森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公开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吉利、鹿庆红等三人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李鑫宇、王金刚、栾奡、李峰、哈尔滨市南岗区糖果盒咖啡厅(糖果酒吧)经营者金梅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法庭依法对这部分诉讼不公开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齐新、刘力男与齐新在公安大学培训时的同学王金刚(被害人,男,31岁)、李鑫宇(被害人,男,30岁)、栾奡、李峰酒后来到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84号的糖果酒吧。李鑫宇在酒吧门前停车过程中,因经过站在酒吧门前的被告人杨森及其同学车亮、潘兴等人身边时车速过快,引起杨森的不满,杨森与王金刚、李鑫宇因此发生口角,李峰将王金刚、李鑫宇推进酒吧内。进门后,王金刚与李鑫宇又与站在门外的杨森争吵,被告人杨森遂冲进酒吧内,用拳击打李鑫宇眼部、王金刚面部,并拽住王金刚撞击楼梯扶手,将王推至楼梯滑道,致二被害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李鑫宇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多发性骨折等,该损伤构成轻伤;王金刚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多发性肋骨骨折等,该损伤构成轻伤。

  期间,被告人杨森的同学林松岭(被害人,男,22岁)及车亮将李峰从酒吧内推打到门外,将其打倒,后被栾奡拉开。当被告人齐新从酒吧内出来欲打电话时,杨森冲上去照其头部击打一拳,林松岭用事先在酒吧门前捡起的水泥块击打齐新头部一下,被人拉开。后林松岭再次击打齐新面部二拳,被告人刘力男、齐新等人即把林围住、撕扯,刘力男打林头后部一拳,齐新踢林一脚。林松岭挣脱后跑开,刘力男、齐新随后追赶。林松岭跑至西大直街地铁施工护板处摔倒,刘力男上前按住林,用拳打林面部等部位数下,齐新用脚踢林头面部数下,被害人林松岭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松岭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齐新头皮裂伤,双手外伤,属轻微伤。经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08年10月11日、11月8日将被告人齐新、杨森抓获;被告人刘力男于2008年10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待本案全部庭审活动结束后,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控辩双方、附带民事诉讼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法庭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