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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开放经营六类行业 水热气等垄断经营将打破
2009-03-26 07:10:21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何秀丽 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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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6日讯 哈尔滨市政府昨天向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提请审议《哈尔滨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燃气等六大项目有望向社会资本开放。业内人士称,这次重大改革意味着哈尔滨市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长期由政府垄断经营的局面将被打破。

  放开经营六类行业

  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燃气

  城市污水、污泥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城市公共汽(电)车、轮渡、出租汽车、轨道交通

  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业项目

  鼓励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参与

  《条例》(草案)确定,市政府将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者提供某项目服务。申请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七个条件,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等。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同一行业授权两个以上经营者

  《条例》(草案)确定,特许经营权授予需经四个程序,其中,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并将选择结果向社会公示20天,接受社会监督。除因行业特点和地域条件限制外,同一行业特许经营权应当授予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经营期限最长30年

  《条例》(草案)明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特许经营期届满,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将其经营的项目交回市政府时,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机构对其经营的项目进行评估。

  在一定期限内,特许经营采取四种方式,即将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授予特许经营投资者进行建设并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政府;将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移交给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政府;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不得降低服务标准乱收费

  《条例》(草案)明确,特许经营者不得降低、减少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数量,擅自制定调整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收费;不得利用特许经营的强势地位,强制、限制、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服务或者有其他分割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按照规定和社会需要,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服务区域内向消费者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高效的服务。

  影响公共利益将撤销经营权

  《条例》(草案)明确,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未予以改正的,政府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特许经营权的。其中包括: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改变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将特许经营项目的设施及相关土地用于项目之外,擅自改变市政公用设施功能和用途的;因生产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事故,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等。

  监督委员会专家公众占2/3

  《条例》(草案)明确,社会公众享有对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权行为有权投诉、举报。市政府将设立特许经营公众监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中非政府部门的专家和公众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委员会可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公众意见,提出相关建议,代表公众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监督。

  对特许经营中关系公众利益的事项,特许经营公众监督委员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充分听取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未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严把关卡加强监管

  《条例》(草案)明确,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公共产品、服务质量标准,协助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资建设计划、经营建设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对其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处理公众投诉。同时,应当组织制定监管应急预案等。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