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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生医保:个人年缴费30元 政府补助80元
2009-03-30 10:04:13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薛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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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30日讯 记者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2009年年内,黑龙江省将把50万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基本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问题。据悉,黑龙江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只需每人每年缴费30元,低保重残生每人每年缴费15元,便可享受政府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据省人保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务院的指导意见精神,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我省在《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政府补助标准为:对在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每生参保补助资金80元。其中,中央直属院校在校大学生全部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补助40元;市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各补助40元。

  对属于低保、重残的在校大学生根据隶属关系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每生参保补助资金95元。其中中央直属院校在校大学生全部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市财政补助50元。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将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也就是说,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只需缴纳30元,低保、重残等困难学生每年只需缴费15元,即可参保并享受相应保险待遇。个人负担部分只相当于总缴费金额的27.2%和13.6%。

  在校大学生参保后,将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水平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同时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