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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09年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09-04-09 17:32:01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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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2009年省本级预算

  调整方案的决议

  (2009年4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李继纯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9年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黎明所作的《关于〈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09年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的审查报告》,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9年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决定批准2009年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会议要求,省市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实施。要在核定的债券规模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向,抓紧落实具体使用项目,加大民生建设项目资金的投入力度,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要把债券收支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调整预算,申请转贷债券的市级政府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要完善相关制度与机制,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控制地方债务风险。审计机关和其他监督部门要加强债券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强化预算约束和责任追究。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债券收支的审查监督,政府应将债券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