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生活资讯
搜 索
哈尔滨部分参加医保企退人员须在6月30日前办理手续
2009-04-13 07:28:49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振宇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4月13日讯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2007年下发的《关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部分符合相应认定条件和认定标准,且已被纳入医保参保范围的破产、困难企业和改革厂办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企业进行参保条件认定后,个人未按指定时间参加医保住院医疗统筹的,本月起可继续按这项参保政策进行参保,符合条件人员须在6月30日前办理。

  据介绍,按规定符合条件的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时,须进行企业条件和退休人员条件的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持原有认定手续,为尚未参保的破产、困难企业和改革厂办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参保缴费时,在2001年4月1日前实施破产的企业,其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政府全额补贴、个人不缴费;困难企业职工参保个人支付5632.5元,政府补贴8448.75元。企业破产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2004年8月1日前办理退休的,也可参保享受相应待遇,但需个人全额支付14081.25元。

  参保后,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市劳动部门近日出台的医保惠民政策,其住院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原来的80%调整到与普通参保企业退休人员相一致的待遇水平。缴费满一年后,还可申请市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资格。此次参保的退休人员,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缴费标准每人每月5元,缴纳到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终止。

  新闻链接

  参保退休人员认定条件为,须是2001年4月1日市医疗保险改革启动前,经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已享受到医疗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包括在内);《意见》实施前,有正式就业手续、经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意见》实施前,按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中享受基本生活费的退休人员;及中断缴费停保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