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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帮扶政策不裁员困难企业可获补贴
2009-04-14 09:11:0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松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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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4日讯 为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难关,近日,哈尔滨市出台政策,下调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给予困难企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允许其缓缴社保费。

  下调社保费

  从今年4月到12月,哈市将降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率。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职工工资总额的2%,下调到1%;工伤保险在原基准费率基础上,降低0.1个百分点,下调幅度为5%-20%;生育保险费率降低0.1个百分点,由原来工资总额的0.6%降到0.5%。此项政策包括所有缴纳三项保险的单位,已经从4月份收缴费用的时候开始执行,不需要申请。

  发三项补贴

  困难企业由于生产任务减少,采取暂时放假、发放生活费的方式确保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作为补贴,为放假职工支付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依据被放假职工人数而定;对于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年内不裁减人员的困难企业,补贴的标准依据减少工资的职工人数而定。以上补贴额度为三项社保费的50%。年补贴额不超过上年该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10%。

  对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申请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依据减少工资的职工人数而定,每人每月补贴37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年补贴额不超过上年企业缴纳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10%。

  困难企业对在职人员开展内部在岗培训、转岗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国家就业资金补充。困难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部分,如有困难,可申报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每个困难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期限为2009年内,享受每项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企业需先缴纳医疗、养老、失业保险费后,哈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账户。

  缓缴社保费

  对于无力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2009年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允许年内缓缴失业、医疗保险费,缓缴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缓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保费免收滞纳金。

  链接

  “困难企业”认定标准

  认定时间:2009年4月15日至5月15日

  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界定为2007-2008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受当前经济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具体是指2008年1-9月份生产经营状态正常,同比销售额未出现下降或下降幅度未超过5%,2008年10月-2009年2月期间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任务(订单)减少、库存增加、主营收入较上年同期下滑10%以上,守法诚信经营,信贷信用良好,一旦金融危机过去即能恢复生产的企业。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企业。具体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市场准入产品,生产环境符合环保要求,未产生环保垃圾或已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理,经环保部门检验达标的企业。

  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并向社会承诺不裁减人员或少裁减人员的企业:具体是指企业已制定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方案并已在企业内部组织实施;职工队伍稳定,公开向政府和社会承诺不裁减人员或少裁减人员的企业(2008年10月至今职工人数超过200人的裁员少于10人,职工人数不足200人的裁员低于5%,自然减员除外)。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