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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009-04-22 14:45:29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张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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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2日讯 21日,记者从省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正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养育了代代龙江儿女的母亲河将在法律保护下再现一江清流。

  据了解,《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生产或者试生产;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违反此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其中,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尚未建设,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或试生产的,主管环保部门有权叫停,并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违法行为,也将处以5万元到40万元不等的罚款。

  根据《条例》,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保主管部门应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情况。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污染物排放等出现异常时,上游市政府和环保等部门应立即通知下游,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发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环保部门应协助相邻地区共同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条例》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并禁止从事耕种、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迁入居民,对原有居民,当地政府应有计划地组织迁出;未迁出前,应采取措施加强污染防治。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