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地方教育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全省教育改革与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拟定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结构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实施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省的基础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省直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协助省政府进行教育督导及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评估。
(四)负责管理和制定各类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的有关政策和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确定的教育经费增长的原则,监测各市(地)县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负责制定国家助学贷款计划;按有关规定管理省属高校和厅直属单位的教育事业费及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省勤工俭学和发展校办产业工作。
(六)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地方补充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七)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并报上级审批;制定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省属高校"211工程"的实施工作。
(八)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十)负责全省远程教育统筹规划与发展建设工作,指导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开展远程教育教学工作。
(十一)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审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或教师资格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制定实施意见;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管理工作。
(十二)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科研成果推广与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学校承担国家和省的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贯彻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四)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贯彻国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六)统筹规划并负责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补充规定;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七)负责省属高校、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研究制定党风廉政措施,指导全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
(十八)制定全省高校党的建设规划,检查指导高校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领导党的关系隶属于省委的高校党的工作。指导党的关系隶属于市、地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的高校党的工作。
(十九)领导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掌握、研究高校思想政治动态,负责高校政治稳定工作;为省委提供关于高校工作决策的依据和信息;指导高校统战和群团工作。
(二十)负责对省属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后备干部进行考察;负责对省属高校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代省委决定任免部分专科学校副校级领导干部。
(二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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