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订全省文化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制订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并监督实施文化事业长期发展规划的年度执行计划,协调文化事业发展的比例关系。
三、研究、指导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参与制订文化事业劳动人事政策。
四、研究、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植示范型、实验型文化品种,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五、综合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指导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管理群众文化事业,指导、协调、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和少年儿童文化事业的发展。
六、对全省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实行业务技术指导和管理。
七、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指导、协调全省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八、审核、审批全省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制定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省大、中型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的建设及各馆之间的协作和交流工作。
九、审批文物商店、文物出口鉴定组织的设立和撤销,指导、监督文物经营单位购销活动和经营方式,加强对文物市场和文物对外销售的调控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协同有关部门检查和处理文物失盗、破坏、投机倒把等大案要案。
十、综合管理全省图书馆事业,调查研究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事业标准化、网络化、现代化建设,促进各类图书馆相互合作、协调发展。
十一、制订艺术教育发展政策,编制艺术教育和在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十二、调查、分析文化艺术科技研究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制订其发展规划,推动文化科学技术的进步。
十三、归口管理全省文化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十四、研究制定文化经济政策,调整文化艺术生产经营和投资方向,规划、指导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事业发展奖励基金的管理。
十五、负责全省文化系统报纸、刊物、音像制品的管理;负责文化社团的资格审查。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法规,归口管理全省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联络工作,代表省政府签订中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
十七、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十八、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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