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监督和管理全省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核监督省监狱局、劳教局系统的预、决算和重大立项。
(三)负责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依法治省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管理全省社会法律服务市场,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公证和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全省仲裁机构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省律师协会和省公证员协会。
(五)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工作。指导全省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指导全省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归口管理省直属政法院校和省法学会工作。领导省司法警官学校。
(七)受省人大和省政府的委托负责司法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出庭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涉港、澳、台事务。
(八)管理全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负责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法律交流与合作。
(十)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一)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监狱、劳教部门及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及处级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警务管理工作。协助管理市(地)司法局领导班子工作。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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