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及条例,拟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制定我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总体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上报、下达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计划。
(三)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负责农业开发资金的拨款、借款、有偿资金回收、财务核算及决算。
(四)组织考察、评估、论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规定和程序选项、定项和向国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在建项目执行情况,配合国家农业开发办组织竣工项目检查验收。
(五)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和申报,负责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批。
(六)负责实施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和项目监理制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统计管理及系统内部审计,掌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农业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收集和积累有关信息资料,提供信息服务。
(八)研究制定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外资的总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干部队伍及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的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总体思路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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