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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 机构设置
2009-04-23 19:03:44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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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办公室  

  承办民政部、省委省政府和厅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审查处理下级民政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不服并提请重新处理的信访案件;通过接访、阅信、接听厅长信访电话、接收厅长电子信箱邮件等形式受理省内群众的民政信访事项;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民政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向下级民政部门转办、催办信访案件;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和处理其他有关信访问题。
 社会事务处

社会事务处

  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和承办涉外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审批和国家等级殡仪馆的评定工作。
  电话:82619702

计财处

  编制和落实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财务收支、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技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基建物资、基本建设项目和物资装备计划的编制、上报、分配、下达、拨款、论证;厅筹集、使用的各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财政安排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其他支出类的军供经费、基本建设类支出的民政部门基建支出、行政性收费收入、接受国内外捐赠和救助款项,民政部下拨款项、下属单位上缴收入、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和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银行利息收入、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厅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审计、领导离任审计、全省民政战线专项审计和内审指导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数据、实施统计监督;厅直各单位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和管理工作、产权登记、增加、减少、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报表工作;对全省民政部门和厅直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进行财务指导、培训和财务电算化管理工作;制定民政计财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收支标准。
  电话:82627045

老干部处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退休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则;负责做好离退休老干部的政治学习、文件传阅、听重要报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治活动等具体组织工作,对行动困难的离退休干部,按照阅读文件的规定,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及时派人给他们送文件和传达有关会议的精神;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离退休干部为四化建设发挥余热;及时宣传和表扬离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努力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负责组织离退休老干部,开展适宜的文体活动,搞好活动场所卫生,,安排好离退休干部的用车;定期对离退休干部进行家访和组织慰问活动,经常了解离退休干部的身体、学习和生活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及时兑现组织给老干部的各种福利待遇,把党的温暖送到离退休老干部的家中;安排和使用好离退休干部的活动经费,按规定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老干部工作事宜。
  电话:82700419

监察室

  监督检查民政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厅任命的直属单位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民政法规情况,指导全省各行署、市、县民政部门的行政监察工作;案件检查。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对厅机关政纪、政风情况进行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进行政纪教育;负责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电话:82619706

社会福利处

  拟订保障城镇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法规 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 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和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的核准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救助工作。
  电话82620730

区划地名处

  依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省行政区划、地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法规;监督、检查各项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拟定行政区划调整规划和地名信息系统管理规范;负责行政区划、地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立卷工作;审定和编制标准地名图、录、志、典;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和使用;负责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地名更名、命名的申报、审核、审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及界限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电话:82619710

办公室

  主要是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本厅信访工作。
  电话:82621096

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公务员和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劳动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民政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电话:82627119  

民间组织管理局

  民间组织管理  拟定全省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社团会费标准、财务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费、财务管理办法;承办全省性社团、跨地区社团、涉外社团的登记管理, 承办省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的非法组织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省社村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电话:82621673

优抚处(省双拥办)

  起草有关优待、抚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报批和核准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工作;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现役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编制内无军籍的正式职工、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死亡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伤残评定和伤残抚恤;优抚事业经费预算按排、划拨和管理;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革命 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研究制定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政策法规,指导地方和驻黑部队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教育,督促指导落实双拥政策法规;组织协调全省性重大双拥活动,组织地方部门行业、人民群众和驻黑部队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组织指导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和命名管理工作;承担黑龙江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电话:82619703 

安置处

   负责军队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伤病残军人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全省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军休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电话:82625198

救灾救济处(黑龙江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省有关救灾救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接受国内外的救灾捐赠;指导灾区进行抗灾自救;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管理全省性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支援革命老区发展建设工作;负责全省救灾通讯信息工作;承担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电话:82621337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规的实施细则;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强化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拟定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电话:82620301

机关党委

  负责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制定机关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月份活动安排;支持和协助厅行政领导,保证完成部门各项工作,协助厅领导改善物质文化生活;指导基层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协助党组抓好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搞好党员理论教育、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搞好党风,保持厅机关党组织先进性。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干部考核、民主评议、任用。对直属党委、总支、支部实施领导,指导基层党组织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实施对机关纪检委领导。宣传执行“妇女儿童保障法”按省妇联有关规定制定计划、抓好落实。
  电话:82620702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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