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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严打非法集资 5类案件占绝大比重
2009-04-28 22:09:31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杨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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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8日讯(记者杨尚峰) 28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08年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打击“两非”专项行动。2008年共破获非法集资案件69起,同比上升56.82%,抓获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142人,同比上升273.7%,挽回经济损失1.4亿元。

  据黑龙江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新闻发言人杨洪君介绍,当前黑龙江省非法集资案件涉及行业、地区逐步扩大,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且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不少非法集资网络在从省外甚至境外向黑龙江省渗透进行作案,像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安徽亳州兴邦科技等震惊全国的非法集资案件黑龙江省受害人群和受损金额都很大。


  从涉案类别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经营证券和擅自发行股票5类案件占非法集资犯罪的绝大比重。全省15个市地均有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其中,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等大中城市占发案总量的80%以上。涉及金融、房地产、种植、养殖、保健品、环保、高科技等多个领域。从受害群体看,非法集资对象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其中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中老年女性为主。受害群众个体损失少则数千,多则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杨洪君介绍,犯罪分子多以编织各种名目和光环,以高额回报、共同致富为诱饵、骗取群众参与其所谓的“投资”。多以合法身份为掩护,犯罪隐蔽性强。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犯罪分子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往往成立公司,以貌似合法的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做广告、办理公证、担保等方法,骗取群众的信任。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参与非法集资,不法分子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极力骗取各种光环和名誉。通过这些光环使其非法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极大增强犯罪活动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非法集资通常作案周期较长,犯罪行为暴露晚。与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相比,此类案件一般都经历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几年,作案周期普遍较长。由于犯罪分子在案发前基本能按时支付利息,直到最后崩盘不能按时返利,才会有群众报案,因此发现此类犯罪的难度较大。

  非法集资组织结构严密,犯罪日趋职业化。犯罪成员多是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人员,从预谋犯罪到设立公司、招募人员到具体逐步实施犯罪,都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涉案公司、企业内部都有着严密的组织分工,首犯大多隐藏在幕后操纵,犯罪各个环节采取单线联系,一个环节事发主要涉案人员即四处逃窜。随着非法集资活动的发展蔓延,一些地方逐渐出现专职从事集资活动的“金融掮客”具体策划实施,并从中谋取暴利。

  据了解,黑龙江省于2007年11月26日成立了全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先后组织召开了两次全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协调查处了一批非法集资案件,开展了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截至2008年6月末,全省统一的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机制已经全面启动,标志着黑龙江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合力正在逐步形成。


  相关资料

  什么是非法集资?它有什么特征?

  根据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基本特征是:

  (1)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由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外,还包括以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非法集资有什么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些地方出现了一些专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金融掮客”,这些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

  有些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者为了牟利或挽回损失继续欺骗其他不明真相者参与投资,还有些专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金融掮客”和“二道贩子”,这些人已经触犯了法律,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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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