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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解读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 中医药纳入医保
2009-04-28 21:25:35 来源:东北网  作者:衣晓峰 杜筱 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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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8日讯(衣晓峰 记者杜筱 李博) 《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废除中医”浪潮后全国第一部重新制定的发展中医药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规定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措施,在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等方面做出了系统规定。就此,记者日前专访了黑龙江省卫生厅厅长李斌,请他就《条例》中的重大突破和众多亮点进行解读。

  明确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政府考核目标

  李斌厅长指出,《条例》最大的亮点是,突出强调了政府在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责任。第四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为防止政府职责落空及扶持政策不到位,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发展中医药事业中的重大问题。”第九、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应逐年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提高中医医疗机构人员工资经费补贴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发展中医药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点项目。”

  中医中药协调发展 院内制剂得到重视

  中医药的最大特点就是医药同源,“医药不分家”。长期以来,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中医和中药一直被人为割裂,导致中医药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李斌厅长介绍说:《条例》最可喜的变化是,其名称由原来的《黑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变为《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一个“药”字的增加充分表明立法者对中医中药协调发展问题的重视。同时,第五条还明确地将“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实现中医药协调发展”,作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一个基本原则提出。众所周知,中医院内制剂是老中医临床经验的结晶,也是中医特色和优势的体现。但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对中药制剂的管理基本沿用西药的标准,这使中药制剂的准入门槛很难迈进,严重制约了中医药优势的充分发挥。为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发掘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鼓励中医医疗机构研制安全、简便和多样化的临床中药制剂。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具备中药配制能力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或者药品生产企业配制中药制剂。”

  第十六条还进一步规定:“中医经典处方、中药协定处方、中医经验方,具备条件的,可在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照传统的调配方法配制使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中医西医一视同仁 中医药纳入医保及新农合

  “中西医并重”,一直是我国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方面的基本原则,但实践中“重西轻中”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中医药在发展中遭遇诸多歧视。为此,《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规定的中药和中医诊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服务范围和药品目录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支付范围。”

  第十七条规定:“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同其他医疗机构共同承担社会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任务。有关部门、单位在确定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交通事故等伤害救治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急救中心、急救站以及招生、用工、征兵体检和伤残病退鉴定医院时,应当根据技术配备的基本要求同等对待中医医疗机构。”李斌厅长评价说,惟有通过立法的形式,才能确保中医得以与西医享受同等待遇,能在同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共同发挥作用。

  中医药管理遵循自身规律 中医药价格体现劳务价值

  李斌厅长指出,中医药有其自身独特的理论体系和发展规律,与西医药区别明显。然而,一直以来用管理西医药的标准管理中医药已经成为制约中医药发展的“瓶颈”问题。为此,《条例》第五条中将“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作为原则之一予以明确提出。此外,中医药管理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一个突出实例就是中医药价格被人为压低,明显不符合中医药服务的劳务技术价值。为此,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医药服务价格项目及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价格标准的确定,应当根据中医药特色,体现中医药服务技术劳务价值。”

  亚健康保健和亚健康诊疗拓宽中医药服务领域

  为引导社会力量和医疗机构充分发掘和发挥中医药在非基本医疗保健方面的作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中医药非基本医疗保健事业,推进中医药非基本医疗保健的市场化、产业化。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亚健康诊疗方面的优势,开展预防、保健性服务。”李斌厅长介绍说,这一规定等于将“治未病”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由此为中医药机构开展养生保健、亚健康保健和“治未病”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立中医院“转制”需审批 政府违法决策将问责

  近年来,将公立医疗机构以拍卖等方式推向市场已屡见不鲜。李斌厅长介绍说,黑龙江省个别市、县也曾出现将中医院以拍卖、出售等方式推向市场的错误做法。此举既不利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实际问题,也不符合公立医院应当保持公益性质的基本原则。就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公立、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经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未经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合并、撤销县级以上公立、非营利性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由省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权处理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符合条件允许申请设置中医坐堂诊所

  《条例》对中医医疗从业人员制订了宽松的鼓励政策。第二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向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部门申请设置中医坐堂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部门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中药营业区;坐堂医师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总数不得超过3人;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负责人由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五条还做出规定,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向省中医药行政部门申请设立中医馆。

  可以个体开业行医 执业年龄不受限制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具有执业资格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中医医疗从业人员可以个体开业行医,申请设置中医医疗结构,从事中医执业活动不受年龄限制。”1997年实施的《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男性在70周岁以上,女性在65周岁以上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第十五条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聘用男性超过70周岁、女性超过65周岁的人员的,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不予登记。对此,李斌厅长指出,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中医药人才培养周期较长,名中医必须要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所以,对中医执业人员限制年龄的做法是不符合中医药自身规律的。

  农村缺医少药有望缓解 “赤脚医生”可以合法上岗

  由于中医药具有“简、便、廉、验”的优势,农村中医药资源丰富,使得中医药在广大农村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通过在农村大力发展中医药,着力解决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是《条例》的一个重点。为了加快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帮助农村吸引中医药专业高等院校毕业生,规定“高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从参加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工作起,向上浮动一级薪级工资,工作满三年浮动工资应当固定。”

  为了缓解广大农村缺少医务人员的现状,并且使事实上已经存在并实际上发挥积极作用的大量民间“赤脚医生”取得合法地位,第三十条在放宽乡村医生从业政策方面做出了规定:“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中医药师承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中医药从业人员,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李斌厅长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农村大量“村医”取得合法上岗资格,符合农村实际。


 

  濒临消失资源政府可以有偿收购 中医药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李斌厅长指出,各种中医药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具有巨大的学术价值和医疗价值。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宝贵的中医药资源正逐步减少甚至消失。为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捐献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对于濒临消失的,可通过有偿收购的方式进行抢救和保护,在资金、人员方面应当予以保证。”

  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组织中医药机构和中医药从业人员申请中医药专利、地理标志、药用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帮助开发中医药专利产品、注册商标及对有关中医药著作进行版权登记。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使用、占有权利人的中医药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未经公开的科技成果,不得侵犯他人中医药著作权。”

  中医“旗号”不得滥用 中医服务有望规范

  目前,一些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游医、黑中医以及其他服务机构,经常打着中医药的旗号违法经营,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对真正的中医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此,《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开展医疗性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中医美容等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再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法规范中医医疗市场秩序,依法取缔以中医名义非法行医的行为。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美容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等医疗专业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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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