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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5月起为劳模发荣誉津贴 当劳模即一次性奖八千
2009-05-04 08:45:51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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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5日讯 记者3日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正式发布,从1日起施行。按《规定》,从5月起,哈尔滨市将为劳模发放荣誉津贴。

  今后当劳模即奖八千

  《规定》要求,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为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1997年前离退休的哈市劳模,按月发放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为:获一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每月50元;获两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每月60元;获三届及三届以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每月70元;获市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每月80元。

  1997年1月1日之后,本《规定》施行前表彰的哈市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劳动模范待遇未落实的,荣誉津贴以为其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发放。标准为:获一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按6000元缴纳;获两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按7200元缴纳;获三届及三届以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按8400元缴纳;获市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按9600元缴纳。

  在本《规定》施行后命名的哈市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在届内一次性发放荣誉津贴8000元。

  劳模医保自付部分给补助

  《规定》要求,劳模所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劳动模范住院就医时,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一)获一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补助25%;(二)获两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补助50%;(三)获三届和三届以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补助75%;(四)获市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补助100%。

  劳模所在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劳动模范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所在单位应按哈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的基础上,市劳动模范提高20%,市特等劳动模范提高30%。提高后的医疗费报销标准,每次不得超过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支出的100%。


  劳模购经适房可优先

  《规定》要求,哈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优先购买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以奖励的方式为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解决住房。

  哈市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一)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苦、脏、累、险等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节约能源和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深化改革、对外开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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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