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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用两年时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2009-05-11 08:55:39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林乐君 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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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11日讯 记者10日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黑龙江省将在2009年至2010年开展特别培训计划,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新成长劳动力集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培训计划的内容包括,集中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对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为顺利实施特别培训计划,黑龙江省将实施技工院校扩招计划,鼓励把困难企业职工、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等各类群体都纳入培训;延长培训期限,将中短期培训延长到3—6个月,劳动预备制培训延长到1年左右;增加培训投入,进一步增加就业专项资金总量,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

  据介绍,参加职业培训除学员的食宿等生活费用自理外,不需要交纳学费。修完全部培训课程后,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结业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其鉴定费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中按减免后的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参加特别职业培训需要提供材料

  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开展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应提供:

  1.具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困难企业认定书;

  2.培训人员与困难企业的劳动合同;

  3.困难企业职工居民身份证。


 

  失去工作返乡农民工、农民工转移就业人员等参加实用技能和就业技能培训应提供:

  1.失去工作返乡农民工证明;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社会其他特殊群体等参加中短期技能培训应提供: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各类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等新增加劳动力,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应提供:

  1.应届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

  2.农村户籍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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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