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14日讯 2007年,黑龙江省某大学在校学生张波(化名)利用假期到哈尔滨某知名餐饮企业打工,不慎在店内摔伤,企业负责人拒绝赔偿。原想通过劳动部门解决此事,却被告知“在校大学生假期打工受伤争议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无奈,张波只能选择诉讼。近日,张波终于收到了法院判令饭店赔偿其医药费的判决。
[事件]假期打工摔伤
仲裁不受理
2007年夏天,张波利用假期到哈市一家知名餐饮企业打工。8月3日早晨上班,张波到二楼的B区开例会,由于地面刚擦过,张波滑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下颌部外伤,双下颌骨踝突骨折。在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5494.74元,后经哈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残,后续治疗费用要4000元。然而该企业却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张波来到哈市道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道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内容为:申诉人系在校大学生,其与被诉人系劳务关系,其在假期打工受伤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畴。
去年6月,张波无奈向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企业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后期治疗等各项费用53000余元。
经审理,道里区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雇员在工作中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故被告应该承担责任。2009年4月中旬,哈市道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企业赔偿张波各项费用共计26000余元。
[现象]大学生劳动权益
受侵害时有发生
近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大学生在打工期间遭遇过欠薪、身体有轻微损伤的事情。事后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劳动部门都没有受理。
记者从南岗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了解到,每年他们都要接到20至40起这样的投诉,道里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寒暑假期间也都会接到多起投诉。道外、香坊区也都有打工发生权益侵害的大学生投诉。“尽管数字显示投诉的人不是很多,但是这样的侵权行为比较常见,只是一些大学生因为欠薪的数额不大,或是伤害比较小,另外怕麻烦没有来投诉。”道外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说。
[说法]劳动部门:
不属劳动者很为难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造成大学生打工权益无法保障以及维权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法律存在空白,不仅《劳动法》对此没有规定,就连刚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没有涉及。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明确否认了学生的劳动者地位。这不仅使大学生“劳动者”的身份得不到法律支持,就连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打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争议,一旦发生问题自身权益也很难保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院的仲裁员赵宇说,学生打工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仅为劳务关系。因此大学生无法到劳动部门投诉。
据了解,目前大学生打工受到权益侵害主要发生在收取抵押金、工资拖欠和受工伤维权三方面。记者从哈市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一些区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无法立案的前提下,仍尽量帮助大学生讨要工资和抵押金。但是工伤认定及申请仲裁,目前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观点]建议出台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秋实说,关于大学生在校期间打工受伤如何维权,建议出台地方性法规进行调整,以维护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及权益。
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赵瑞政建议: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险,由保险公司推出这种保险,然后由学校、用人单位统一为实习、打工的学生购买。一旦学生在实习、打工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就可以由保险公司保障学生的权益,也能减轻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