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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首例“音乐版权案”开庭 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
2009-06-03 08:13:08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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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3日讯 日前,一家音乐公司以涉嫌侵犯其音乐版权将哈尔滨两家娱乐场所告上法庭,这是自2007年1月1日国家颁布《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以来,黑龙江省首批被起诉的卡拉OK经营场所。

  今年2月以来,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音传播)发现,哈尔滨市道里区有两家娱乐场所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该公司拥有版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月28日,中音传播委托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来到哈市动力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当天,律师与公证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位于道里区“你会红”音乐娱乐广场和“宝利金”宾馆有限公司消费,在包房内公证人员现场录制了点歌机上的《隐形的翅膀》等18首歌曲,并当场取得录像光盘。

  4月29日和5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案分别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中音传播在诉状中表示,他们经著作权人授权,取得了包括《隐形的翅膀》等多首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内地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哈市“宝利金”宾馆和“你会红”KTV未经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经营场所内向公众提供这两部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娱乐场所立即停止侵权。被告“宝利金”则认为,他们使用的KTV设备是与哈市一家科技开发公司签订了VOD(视频点歌系统)定购合同,歌均由该公司提供,因此歌曲来源合法,不存在侵权行为。

  日前,法院已对“宝利金”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隐形的翅膀》、《不眠》两首音乐作品著作权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目前,“你会红”音乐版权侵权案还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相关链接

  ●2005年3月1日,国务院审议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每天12元/包房(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

  ●从2007年1月1日起,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收费工作开始在全国展开。

责任编辑:邵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