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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整治非法营运 “黑出租车”罚五万并扣车
2009-06-12 14:19:5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樊金钢
东北网6月12日讯 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11日公布《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社会各界可通过网站(//www.hrblaw.gov.cn)提出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6月19日。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市政府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市场变化,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期限为8年。机场、车站、码头等客运集散地以及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停放的场站;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居住小区,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停放的场站。出租汽车场站应当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停车或者收费。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和个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营运活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该黑车违法行为,暂扣非法营运车辆,每辆车处以5万元罚款。超过90日仍未接受处罚的,没收暂扣车辆。经处罚后,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再次从事非法运营的,予以没收车辆。单位和个人伪造、挪用、盗用出租汽车营运证件、牌照和标志、标识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驾驶员破坏计价器准确度的或安装使用车载对讲机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驾驶员拒绝租乘、中途倒客、私自改动计价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出具有效票据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