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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在职教师不得有偿补课
2009-06-13 07:26:28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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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3日讯 目前,《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案草案)》正式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案草案)》规定,在职教师不得有偿补课,不得开办、推荐课外辅导班或者在课外辅导班授课。

  《条例(修订案草案)》增加了禁止对未成年人打骂、体罚和虐待等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增加了禁止未成年人阅读、观看、收听、传播不良电子出版物及网络信息和沉迷网络、吸毒、卖淫、嫖娼、非法同居等具体规定。在学校保护方面,规定了“学校和教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不得随意挤占德育、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等课时,不得增加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不得对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排名和公布”。

  《条例(修订案草案)》还规定了“在职教师不得有偿补课、不得开办、推荐课外辅导班或者在课外辅导班授课;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主要目标;对未成年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讽刺、侮辱、歧视、谩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规定。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