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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治理党政机关“小金库” 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2009-06-13 08:06:56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季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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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3日讯 市委、市政府决定,从本月起至年底,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部门联合对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今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有价证券列入治理范围

  据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日前,哈尔滨市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据悉,专项治理范围包括: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重点查与群众利益相关部门

  据悉,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本月中、下旬为各部门、各单位自查自纠阶段。7月初至10月底为重点检查阶段。各级治理办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结合举报情况,对社会反映比较集中、日常监管发现“小金库”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对象为: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销毁证据突击花钱从重处罚

  《方案》规定,“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凡自查认真、发现问题、纠正及时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对被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小金库”最高奖10万

  为扎实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畅通群众举报信息渠道,此次治理分别在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办公地点设置“小金库”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市纪委、监察局:0451—87652660;市财政局:0451—84853235;市审计局:0451—84611439、84675559)。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国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新闻背景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

  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其他违规设立“小金库”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