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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可用对讲机 哈尔滨两部客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2009-07-06 07:48:03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姜燕丽 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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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6日讯 记者昨天从市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市法制办收到关于两部《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共计500余条。

  市法制办会同市交通局对所提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一些合法、合理,切实可操作的意见进行了充分的吸纳,并将两部《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条款作了修改,形成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并第二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出租车经营权延续应提前提出申请

  据介绍,出租汽车经营权问题是这次征求意见的焦点,《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统一收回,并将对经营行为的考核与经营权延续相结合。

  考虑到很多经营者对此条意见较大,经认真研究,哈尔滨市相关部门将其修改为:“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后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权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准延续经营权,在申请人交纳经营权出让金后,重新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协议,核发《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车载对讲机不得传播与运营无关内容

  关于出租汽车车载对讲机的使用问题,很多市民反映在乘坐出租车时,经常遇到有些驾驶员利用车载对讲机传播、接听不文明信息的情形,因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禁止使用车载对讲机。

  在征求意见中,很多驾驶员认为对讲机在询问道路、寻求帮助、保护驾驶员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收费低、使用方便,建议应当允许使用。市法制办综合两方面的意见,将此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得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并且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还结合实际情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和范围

  很多市民、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反映,目前哈尔滨市还有很多没有经营权的车辆在从事出租车营运,这些车辆车况差、不遵守交通规则,严重扰乱了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建议加大打击力度,彻底将其清出营运市场。

  鉴于此,市法制办在法律责任中加大这方面的处罚力度和打击范围,即:“企业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营运活动,或者挪用、盗用、伪造出租汽车牌照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非法营运车辆,每辆车处以5万元罚款。经处罚后,再次从事非法运营的,予以没收车辆。”另外,对于拒绝承担法律责任,不接受处罚的,规定:“被暂扣车辆超过90日仍未接受处罚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暂扣车辆。”

  增加规范公交车驾驶员条款

  关于公交车营运行为的问题,在征求意见中,市民反映有的公交车在营运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随意越线、串线、超时等客,间隔时间长;二是有些驾驶员开车时吸烟、闲聊、打电话,甚至着装不整、行为野蛮、辱骂乘客;三是一些公交车不报站,给市民的出行带来不便。

  针对这些情况,市法制办在《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规范驾驶员营运行为的条款,如:“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乘务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依次进站、停靠,不得拒载、捡客、越站、超时等客或者敞门运行;(二)起车、停车平稳,路况不平整时减速慢行,不得争道抢行;(三)着装整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不得辱骂乘客;(四)开启电子报站设备和车载显示屏,电子报站设备发生故障时,进行口语报站;(五)不得吸烟、聊天、使用手机等”。

责任编辑:侯巍